血液透析机、制水机等配套设施设备采购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0039-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医院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路口镇三惠路157号 供应商(乙方):******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黄花镇合心路95号A栋4层406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血液透析机、制水机等配套设施设备采购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血液透析机 | 体外循环设备 | 详见技术参数 | 台 | 11 | ****** | 2 | 制水机 | 其他医疗设备 | 详见技术参数 | 台 | 1 | 847000 | 3 | 储水罐 | 其他水工机械 | 详见技术参数 | 个 | 1 | 55000 | 4 | 医用设备带 | 急救和生命支持设备 | 详见技术参数 | 套 | 12 | 42000 | 5 | 增压泵 | 其他仪器仪表 | 详见技术参数 | 台 | 2 | 10000 | 6 | 血液透析专用床 | ******医院设备 | 详见技术参数 | 台 | 12 | 22800 | 7 | 配套管路 | 其他用具 | 详见技术参数 | 套 | 1 | 10000 | 8 | 血液滤过机 | 体外循环设备 | 详见第四章技术参数 | 台 | 1 | 160000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肆拾壹万壹仟捌佰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规格型号 | 品牌产地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1 | 血液透析机(单泵) (单人血液透析机) | 台 | TQS-88 | 青岛(东丽) | 11 | 115000.00 | ******.00 | HD/含自动在线血压计/在线KT/V显示/数据通讯接口/透析液过滤器支架 | 2 | 血液滤过机(双泵) (单人血液透析机) | 台 | TQS-88 | 青岛(东丽) | 1 | 160000.00 | 160000.00 | HDF/含自动在线血压计/在线KT/V显示/数据通讯接口/透析液过滤器支架 | 3 | 制水机 (血液透析用制水设备) | 套 | ME4-3000 | 武汉(启诚) | 1 | 847000.00 | 847000.00 | | 4 | 储水罐 (淶扬牌304不锈钢水箱) | 套 | 50T | 长沙(新泉涞) | 1 | 55000.00 | 55000.00 | | 5 | 血液透析专用床 (手摇式病床) | 张 | TY-Y23 | 长沙(途源) | 12 | 1900.00 | 22800.00 | | 6 | 增压泵 (轻型立式多级离心泵) | 台 | CDL4-60FSWPC | 浙江(久泽) | 2 | 5000.00 | 10000.00 | | 7 | 配套管路管道 (PPR复合保温管) | 米 | DN50PPR复合保温管 | 长沙(湖南鸣宇) | 100 | 100.00 | 10000.00 | | 8 | 血液透析用供氧系统 (医用中心供氧系统) | 套 | AX-ZXGY-01 | 山东(日照爱信) | 12 | 3500.00 | 42000.00 | | 合计报价 | ******.00 | |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3、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3.1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2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3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3.4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安装调试 4.1 乙方负责产品送货上门、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2 在货物到达使用单位后,乙方应在7天内派工程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在买方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清点货物,组织安装、调试,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中标货物必须为全新未拆封的设备,用户单位验收后才能上架调试。乙方负责设备安装上架、技术调试。 4.3 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及采购用户单位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及采购用户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乙方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4.4 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中文操作说明书、技术文档及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甲方。 3.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整体项目质保期叁年;质保期内,除血液透析机(单泵、双泵)耗材外,其余所有设备的耗材均包含在投标总价内。若乙方承诺的质保期超过叁年的,以乙方承诺的质保期为准;所投产品厂家正常保修及乙方承诺的质保期均超过叁年的,以质保期长的为准;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2 、质保期从专家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4.售后服务
******医院审批同意;******医院备案;(3)要求工作人员培训,维修工程师培训;(4)管道需提交安全检测报告;(5)管道不能外漏,走向有标识;(6)质量保证 5 年;(7)质保包括房屋,水、电,气;(8)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证明及许可证、经销商承诺书;(9)书面列出故障原因及配套设备维修配件单价;(10)提供吊牌操作手册及维护(11)提供各种材料,设备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书(12)提供施工图及施工后照片。4.1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4.2 技术支持 1)提供 7×24h 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4.3 故障响应 1)提供 7×24h 的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 7×24h 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 5×8h 的现场支援。故障电话响应时间不超过 1h,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 24h。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设备维修期间须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甲方工作的正常进行。4.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对产品维护保养每年不少于2次;质保期内设备出现两次相同故障,乙方必须无条件免费更换新机或无条件退货。质保期满后,设备终身维修,售后服务只收配件成本费;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在质保期内,所投设备如出现检验检查结果严重偏差或设备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况,甲方可要求无条件退货,因所投设备检验检查结果偏差或设备质量问题发生医疗事故的由乙方承担损失,甲方并向相关部门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4.5 乙方提供产品主要备品备件、耗材清单和长期供货的优惠价格和承诺。 4.6 所有设备均由乙方提供设备正常工作应用的软、硬件,及测试用耗材和试剂。 5.技术支持与培训 5.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培训方案及计划。 5.2 现场培训: 5.2.1培训内容:产品的结构、性能、安装、调试及维修方法,使受培训人员能正确进行操作和常见故障排除处理,以及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技术内容。 5.2.2培训地点:产品制造厂的技术支持中心或采购用户单位所在地。 5.2.3培训人数:采购用户单位的使用操作人员2人以上、维修人员1人。 5.其他要求
1.交货时间及地点 1.1 交货时间:设备在合同签订之日起45天内完成交货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试用。 1.2 交货方式:送货上门,乙方负责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1.3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2.结算方法 2.1******医院 2.2付款方式: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由甲方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款项;余款10%在质保期满后(货物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三个月内无息付清(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3.乙方负责将设备运输到交货地点,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确保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交货。 4.******医院的信息系统,并负责货物的软件终身更新升级;如有维修密码,则终身提供和开放,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5.到货后,甲方组织有关单位,会同乙方到现场进行清点,清点货物数量、品牌、配件等与本合同的约定是否相符。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更换或补齐货物,乙方实际交货时间以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此签单仅作为乙方交货的凭证,不作为乙方货物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若乙方的产品经送检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安装后因产品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仍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在交货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交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记录、全套技术文件及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保证、保修维护文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清点货物。 7.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视为包含在报价中,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8.本项目为验收合格的交钥匙项目,乙方应负责完成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产品运输及保险保管、设备安装、系统测试、现场调试、有效可靠的试运行、系统完善、培训操作和维修人员、提交项目资料、售后服务、验收等所有与本项建设有关的内容,确保产品能正常运行,相关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9.项目配套费、管理费、与本项目相关的建筑的装饰装修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0.与本项目相关的检测、证书申领手续事务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综合定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由采购人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向中标人 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90%款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118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余款 10%在质保期满后(货物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 法律纠纷等)三个月内无息付清(每次付款前中标人需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1)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设备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45 天内完成交货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试用。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进行履约验收工作。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6)履约验收标准:
1、设备货物到货后,使用无质量问题,验收由采购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相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提供的性能指标、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开箱验收、装机调试验收及使用后三个月验收合格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并请上级专家库内专家验收合格(如货物属于医用计量器具,乙方须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并通过检定检测或校准,出具合格证后才能验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设备如不是人为损坏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故障,乙方接受无条件退货或者更换新设备,如更换新设备,验收工作需再顺延1-3个月。 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甲方与乙方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乙方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6.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6.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如果乙方没有在交货期内交货,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的百分之二(2%)计收,直至交货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2、乙方所交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的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维修服务,则应赔偿因此导致的损失。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合同变更:(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1、合同中止(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2 、合同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合同签订时间:2025年5月14日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